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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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5年8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化名)与朋友聚会时饮用了约半斤白酒。散场后,心存侥幸的张某不顾自身饮酒状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行驶。行至中途,摩托车油量耗尽,张某便驾车前往就近的加油站加油,但是加完油后摩托车却突发故障无法启动,令人愕然的是,张某并未寻求其他救助方式,而是在酒精影响下,径直将摩托车推行至附近的派出所,意图向民警求助。派出所值班民警见状上前询问,刚靠近便闻到张某身上散发出浓烈的酒精气味,且其说话含糊不清、步态不稳,随即察觉其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当场通知交警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随后,民警将张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机构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71.74mg/100ml,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曾于2020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审判机关依法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此次醉驾,距离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不足五年,属于典型的“明知故犯、顶风作案”,应从重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时提出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案件剖析与警示意义
本案虽看似偶然,但深刻揭示了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和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具有多重警示意义:
酒后判断力严重缺失,“自投罗网”凸显危害性。张某在醉酒状态下,不仅实施了驾驶行为,更在车辆故障后做出“到派出所求助”这一匪夷所思的决定。这一情节生动体现了酒精对行为人认知、判断能力的严重损害。试想,若其驾驶的摩托车在国道上或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此行为本身即是酒后驾驶高风险性的一个极端缩影,警示公众一旦饮酒,决不可抱有丝毫侥幸心理触碰方向盘。
藐视法律屡教不改,二次醉驾必受严惩。张某曾因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因首次犯罪而受到“宣告缓刑”的宽容,本应吸取教训,敬畏法律。然而其漠视前科,再次以身试法,充分暴露出其法治观念的淡薄和对公共安全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鲜明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屡教不改的醉酒驾驶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和严厉打击的决心。法律红线不容挑战,任何侥幸心理和重复违法行为都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侥幸心理是万恶之源,法治教育需常抓不懈。纵观本案,无论是初次饮酒后的驾车,还是再次饮酒后的“冒险上路”,其背后根源均是“未必会被查到”的侥幸心理在作祟。这种心理是许多酒驾、醉驾行为的共同诱因。此案再次敲响警钟,交通安全无小事,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必须持续加强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真正成为深入人心的行为准则和不可动摇的社会共识。
检察官提醒
张某的经历,是一场因酒而起、由侥幸心理助推的荒唐闹剧,更是一堂深刻的法治公开课。它告诫所有交通参与者,酒精会麻痹神经、摧毁理智,而法律则是维护秩序、保障安全的底线。一次醉驾,已是过错;二次再犯,法理难容。广大驾驶员应引以为戒,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的严重法律后果和可能造成的无法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共同维护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